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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商铺遇开发商无故延期交房? 看专家解答出招

发布时间: 2017-06-07 10:26:54

来源: 合肥在线

分类: 房产楼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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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就在合肥市九华山路与宁国路交口缤购广场购买了商铺,合同中约定2016年底前交房,然而如今开发商已经无故延期近半年还没交房,对方依然没有给出一个合理的令人满意的答复……”6月5日记者接到了一位热心读者打来的求助电话,电话中透露出她的不满与无奈,记者决定一探究竟。

商铺业主:开放商以签约6年返租为借口 拒不承担责任

据爆料人谢女士介绍,她于2015年12月购买了合肥市位于九华山路与宁国路交口缤购广场的一处面积25㎡的商铺,并同开发商合肥大宁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合同中约定卖方(开发商)应于2016年12月31日前将房屋交付给受买人,若逾期则卖方构成违约,须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给买方。

在谢女士支付了首付款并且成功办理了银行按揭后,同商管公司——合肥缤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委托代管协议,协议中约定谢女士以6年返租的形式认购商铺,及商管公司于2016年7月——2022年6月这六年的时间里,按每季度支付一定的租金给谢女士。

因为约定时间本应在去年底交房,然而到了今年三月份依然没有开发商的任何消息,因此谢女士就同开发商联系,然而对方每次都以即将交房或者谢女士已同商管公司签订代管协议为由,不认为自身违约也不赔偿。

律师:购房合同相关权益与代管协议无关 应申诉权益

在购房中遇到了如此权益纠纷,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条例呢?记者为此电话咨询了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的陈定好律师,从法律的角度加以分析。“首先应该明确购房合同的主体相关权益及义务,购房合同的双方主体为卖方——合肥大宁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买方谢女士,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卖方(即开发商)于2016年12月31日前交付本商铺,若逾期则构成违约,如今已经逾期超过60天,即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此时卖方需退还全部已付房款并支付已付款5%的违约金;若买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卖方需按照逾期的第二天开始直到最终交房这段时间,每天支付买方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二作为违约金。”

对于谢女士已同商管公司签订了6年的委托代管协议,那么是否开发商就可以以此为由不承担违约责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谢女士同商管公司所签订的委托代管协议的双方主体为甲方——谢女士及乙方——合肥缤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同开发商——合肥大宁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没关系,即便是商管公司与开发商归属同一控制人,那么也是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应当承担自身相应的责任。在本事件中,开发商对于延期交房没有给出相关说明,也没有遇到所谓的不可抗力及特殊原因,因此开发商已构成实质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陈律师建议谢女士同开发商就房屋逾期未交付情况展开磋商,若最终无法调解,则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网记者将继续跟踪报道此事件。

责任编辑: xwhefei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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