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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新政:认房又认贷 无房但贷款已清的首付4成

发布时间: 2017-03-21 10:16:47

来源: 观点地产网

分类: 房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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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广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发布通知,为配合3月17日出台的楼市新政,住房公积金政策也将随之调整。

通知规定,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规定,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具体通知如下:

一、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且无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下同)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继续执行购房首付款比例最低30%的规定,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二、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但有已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三、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住房且无住房贷款记录的,或拥有1套住房且贷款已还清的,因购买普通商品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四、家庭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五、家庭凡购买非普通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一律不低于70%,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房且无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家庭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或有1笔未结清住房贷款记录的,贷款利率为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六、以上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的商品房,非普通商品房是指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商品房。低密度商品房不予贷款。

七、继续暂停发放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八、2017年3月17日及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2017年3月17日及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或购房合同且能提供交付房款(含定金、首付款或部分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或完税证明原件的,按原政策执行。

九、为严厉打击“首付贷”违规行为,确保首付资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我中心对二手房首付资金实施专户监管。

责任编辑: xwhefei6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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