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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哪些房地产不得进行赠与?

发布时间: 2017-11-09 10:53:28

来源: 大律师网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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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办理赠与:

无合法产权证件或证件不全的房地产;

有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房地产;

已设立抵押权,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房地产;

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共有房地产;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青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权属转移的房地产


责任编辑: wuya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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