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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详解房屋“养老金”新政变化

发布时间: 2017-12-05 11:47:18

来源: 合肥晚报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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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2月1日开始,《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17]161号)正式执行。与原《合肥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合政[2010]32号)(以下简称《规定》)相比,到底有哪些变化,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对新政策做出的改变和调整进行详细解答。

维修资金缴存模式改为按面积收取

由过去的业主按购房款总额的比例缴存维修资金改为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缴存维修资金。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表示,此举适应了当前合肥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变化,消除了房价、地段等因素对维修资金缴存数额的影响,对于广大业主而言,也更加公平、合理。

维修资金缴存标准降低

原《规定》以是否配电梯为标准确定维修资金的缴存比例是1%还是2%,新政策进行了细化: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80元/㎡;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110元/㎡;整幢建筑物规划为地上配电梯的多层(七层以下)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110元/㎡;车库(位)、储藏室的物业维修资金缴存标准为80元/㎡。

细化安置房、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房的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根据新《规定》,多层(七层以下)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缴存维修资金,高层(七层以上含七层)安置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人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缴存维修资金。

拆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立项批复日在新政策施行前的,按原规定执行。

未缴存维修资金的物业按新标准补缴

根据新《规定》,物业未缴存维修资金的,转让时所有权人应按照新政策计算缴存;新政策实施前应缴存维修资金而未缴存的,物业所有权人应按照新政策予以补缴。

该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房子没有缴纳维修资金,在卖房过户的时候没有补缴,将无法过户,不过好处是,补缴可以按照新政策来。

责任编辑: wuya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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