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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房产继承公证该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 2017-11-06 16:39:46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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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有三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以及遗赠。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此外,要注意房产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清楚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当为夫妻共有财产时的所有权等七条问题。

一、房产继承程序是什么?

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1.办理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原件(遗嘱或遗赠)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2.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填写递交资料

填写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

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遗赠)

3.拿新房本(最快当天出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注意什么?

1.遗产应当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应当清楚被继承人的遗产状况。例如。有无典当、抵押、是否共有、产权有没有争议、有无其他债权债务;

3.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继承,夫妻关系有效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办理夫妻一方死亡的继承公证时,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属于死者的那部分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另一部分则应归在世的一方所有;

4.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先确认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决定适用的继承形式和法律规定;

5.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事先要审查遗嘱是否有效,遗嘱继承人和遗产有无变化,如有下列情况,应按法定继承办理:

(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2)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的;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4)遗嘱无效部分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6.遗嘱继承权公证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保留上述继承人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应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财产,所剩余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继承人的原则处理;

7.在有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查明其死亡的日期,确定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或转继承的规定。

(1)如果继承人比被继承人先去世的话,可以代位继承,继承人的子女可以代替继承人继承(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

(2)如果继承人比被继承人晚去世的话,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可以转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房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了解继承流程以及注意以上7点问题,合理合法继承房产。

责任编辑: wuya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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